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96年8月15日起至清償│百分之8.22│96年9月16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1│471,658元│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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