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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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9號再抗告人 方全福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 周迺嵩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對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12日裁定再為抗告,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本院前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4月3日送達予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抗告人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