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 江惠宜 被告桃園潤泰大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維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為新臺幣(下同)1,676,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嗣原告於本院裁定命其依限補繳裁判費用後,具狀撤回訴之聲明第一項即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部分,致訴訟標的價額減縮為26,000元,爰予裁定更正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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