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81號原告 林群博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 陳永來 律師被告 黃世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原告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