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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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政儒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政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余政儒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余政儒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轉讓第三級毒品、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復按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故應擇最有利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高法院72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2號研討意見參照)。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附表:101年度聲字第2108號│├───────┬───────────┬───────────┬───────────┤│編號│一│二│三│├───────┼───────────┼───────────┼───────────┤│罪名│轉讓第三級毒品│轉讓第三級毒品│共同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第3項│第3項│1項│├───────┼───────────┼───────────┼───────────┤│犯罪日期│99年5月12日晚間7時30│100年5月19日上午8時許│97年11月22日凌晨3時24│││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88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51、80│││││、102、103號、98年度│││││偵字第6744、12960、15│││││895、16605、18174、│││││18406、2083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55號│同左│98年度訴字第10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2日│同左│100年5月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55號│同左│98年度訴字第1020號││決├────┼───────────┼───────────┼───────────┤││確定日期│101年1月31日│同左│100年6月6日│├──┴────┼───────────┴───────────┼───────────┤│備註│編號一至二業經臺灣桃園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