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81號
原告 林朝 用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泰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欲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之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則依上開土地全部面積計算有關占用上開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