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81號

原告 林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泰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欲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之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則依上開土地全部面積計算有關占用上開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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