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1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韓佩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任增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為請求廢棄原判決全部,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5,000元(即原審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