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3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8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大輪食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昭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麥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40,18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0,062元,合計26,8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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