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41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潘永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張寶秀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