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96號
原 告 京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聿書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潘聿書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