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北調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姜佳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100
年度司北調字第1097號確認債權數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聲請人之清償債權金額,其性
質係確認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