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抗告人 黃燦棋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黃燦華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黃金豊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黃金山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黃南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2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