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毒品及竊盜、偽證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4月又15日確定,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26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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