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訴人甲○○兼訴訟代理乙○○人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