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28號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含本、反訴)為新台幣(下同)320,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再審原告僅繳納3,975元,尚不足1,32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黃玉清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