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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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原告 李振亞 訴訟代理人 邱煒翔 律師被告 陳昭蓉
林育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昭蓉、林育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5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邱瓊瑩法官陳筠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