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28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亞太財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