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44號
原告 劉漢成
以上46人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
林庭伊 律師
複代理人 賴翰立 律師
劉忠明 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0樓之0(臺北○○○○○○○○○)
張世勲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號之0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
陳美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 張方樁 」記載,應更正為「張方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