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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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0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有益具保人陳怡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1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怡婷因被告謝有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偉光
法官蘇揚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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