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戊○○被告丁○○○
庚○○甲○○丙○○己○○乙○○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81,847元(29,580×395×1174/2000=6,858,5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0,120×82×2/6=823,280;6,858,567+823,280=7,681,84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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