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戊○○被告子○○被告巳○○被告卯○○被告酉○被告癸○○被告辛○○被告甲○○被告午○被告寅○○被告壬○○被告地○○被告庚○○被告未○○被告天○○被告戌○○被告亥○○被告丁○○被告申○○○被告丑○○被告丙○○被告己○○被告乙○被告辰○○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9,885,300元【(129+44+43+736+239)×8,300=9,885,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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