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86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芳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107年度桃簡字第281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557號、第255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廖芳中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芳中因竊盜罪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以107年度桃簡字第281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犯竊盜罪,共2罪,各處拘役50日,應執行拘役9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於民國108年4月30日繫屬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惟被告於108年10月8日遭遇車禍,受有外傷性腦出血、顏面骨折、左側血胸、右側脛骨骨折等傷害,現呈意識昏迷為半植物人狀態且臥病在床,無法辨識人、事、物,亦無法回答問題,目前於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結核中心做肺結核治療等情,分別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9年3月27日長庚院林字第1090350320號函及本院與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被告之主治醫師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廖芳中既因上開疾病,無法到庭,爰依上揭規定意旨,裁定停止本件刑事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穎君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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