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60號;110年度執字第3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良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林俊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林俊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準此,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9.08.18│108.11.15│├──────┼─────────┼─────────┤│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9速偵│桃園地檢109撤緩偵│││4809│204│├───┬──┼─────────┼─────────┤│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9壢交簡2820│110桃交簡246│││││││├──┼─────────┼─────────┤││判決│109.09.04│110.01.26│││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9.10.22│110.03.26│││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9執1844│桃園地檢110執3641│││1(已執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