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263號
原   告  璀燦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3月25日下
午2時24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98 年度 桃小 字第 263 號裁定(98.02.26)[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