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263號原 告 璀燦 經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3月25日下午2時24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