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24號原告 於淑均 即台欣小吃館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 律師複代理人 吳任偉 律師被告富陽四季社區大廈北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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