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34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李宜蓁┌──────────────────────────────────────────────────┐│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8年度催字第69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張│70股││├─┼───────────────┼──────────────┼────┼───┼────┼───┤│2│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張│2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