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二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偽造署押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編號1-4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7年7月16日19時5分起回│98年5月12日│98年5月10、11日間│││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2402號│98年度毒偵字第1096號│98年度毒偵字第1096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34號│98年度訴字第1063號│98年度訴字第106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30日│98年8月14日│98年8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34號│98年度訴字第1063號│98年度訴字第1063號││決├────┼───────────┼───────────┼───────────┤││確定日期│98年7月20日│98年9月7日│98年9月7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5042號│98年度執字第5583號│98年度執字第5583號│└──────┴───────────┴───────────┴───────────┘┌──────┬───────────┬───────────┬───────────┐│編號│4│5││├──────┼───────────┼───────────┤││罪名│偽造署押│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年││││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宣告刑├───────────┤││││編號1-4原定應執行刑為│││││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8年5月13日│97年10月18日、98年4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4730號│98年度偵字第7161號、第│││││10575號、第12051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3121號│98年度訴字第1248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29日│99年2月10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3121號│98年度訴字第1248號│││決├────┼───────────┼───────────┤│││確定日期│99年2月21日│99年6月8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361號│99年度執字第48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