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甲○○即原告相對人乙○○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後,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七一一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1號),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10711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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