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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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即辯護人 黃勝文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本院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訊問被告,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志雄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