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忠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忠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被告劉忠義係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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