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春美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春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尤春美前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尤春美業於民國102年3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年7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李政庭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