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八九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柒萬肆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
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七年七月間向原告聲請信用卡,並經領用信用卡使用,依約
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
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帳款予原告,如未能悉數清償,應另給付按日息萬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又被告未能於約定每月之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最低應繳金額,原告得加
計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至九十年一月三十日持卡期間內,累計
積欠消費款新台幣七萬四千五百四十九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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