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719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七一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二八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
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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