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三四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魚槍,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漁槍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補充甲○○前於民國八十五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之犯罪前科外,均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之記載。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
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四十七條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九條第
三項之未經許可無故持有魚槍罪,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
續,亦即一經非法持有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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