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七六號
  原   告 甲○○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陸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向原告申請使用甲○○崇光百貨公
司消費記帳卡,依約記帳消費金額應於消費後次月十五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則按日
計付萬分之五點四(計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之延滯息,且就分期付款之記帳消費
金額部份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持前述記帳
卡,以分期給付方式消費,共計新臺幣(下同)七千一百八十二元,尚餘金額五千九
百八十五元未給付,又被告續於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至同年月十日持前述記帳卡消費,
計有五千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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