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0年度投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補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八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八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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