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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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3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8,122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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