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65號原告峻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鄭華合 律師被告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路○段○○○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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