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0號上訴人乙○○
丙○○被上訴人營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營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240號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台幣968,591元及81,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15,
855元及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