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7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725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4年度除字第27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2│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3│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4│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5│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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