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578號聲請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4年度除字第25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93年10月6日│38,690元│CM0000000││││公司人壽保險處張│處│││││││ 國欽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方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