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69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94年度除字第26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賢慶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94年3月19日│9,230元│MT0000000│││││社古亭分社│││││├──┼─────────┼─────────┼───────────┼─────────┼────────┼──┤│002│ 童金揚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94年2月28日│6,800元│MT0000000│││││社古亭分社│││││└──┴─────────┴─────────┴───────────┴─────────┴────────┴──┘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