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50號
原 告 元鴻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新助
原告與被告昕立興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