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4年度偵字第7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在警詢、偵查時之自白⑵告訴人代
理人甲○○之指訴⑶台新銀行汽車貸款申請書暨客戶基本資
料表、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台北市監理處動產交易登記證
明書公告各1件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賴佩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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