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小字第139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關渡 風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83元,應繳裁判費一千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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