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明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明威因竊盜等拾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明威因竊盜等1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3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附表:
受刑人趙明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共二罪)│竊盜│偽造文書(共三罪)│├────────┼──────────┼──────────┼──────────┤│宣告刑│各有期徒刑4月(共2│有期徒刑3月。│各有期徒刑4月(共3│││次)││次)│├────────┼──────────┼──────────┼──────────┤│犯罪日期│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2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3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5677號│100年度偵字第5677號│100年度偵字第567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07號│100年度訴字第1207號│100年度訴字第12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1日│100年7月21日│100年7月2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07號│100年度訴字第1207號│100年度訴字第120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014│100年度執字第10014│100年度執字第10014│││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刑2年2月)│刑2年2月)│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未遂│搶奪(共二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各有期徒刑7月(共2│有期徒刑7月。││││次)││├────────┼──────────┼──────────┼──────────┤│犯罪日期│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27日│100年3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5677號│100年度偵字第567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51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07號│100年度訴字第1207號│100年度訴字第19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1日│100年7月21日│100年8月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07號│100年度訴字第1207號│100年度訴字第19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014│100年度執字第10014│100年度執字第11052號│││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編號6至7曾定應執刑│││刑2年2月)│刑2年2月)│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3日│100年2月17日│100年2月17日回溯五日│││││內│├────────┼──────────┼──────────┼──────────┤│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511│100年度毒偵字第1191│100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929號│100年度訴字第1273號│100年度訴字第127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4日│100年8月30日│100年8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929號│100年度訴字第1273號│100年度訴字第12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8月29日(聲請書│100年9月26日│100年9月26日││││誤載為100年8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052號│100年度執字第11872號│100年度執字第11872號│││(編號6至7曾定應執刑│(編號8至9曾定應執刑│(編號8至9曾定應執刑│││10月)│11月)│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