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榮銓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榮銓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謝榮銓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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