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志文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中華民國102年
2月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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