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聲請人 楊清安楊清漢 )即兆億貿易行上列聲請人因與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五四四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唐琪瑤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業經第一審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救字第九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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