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八六號
原告乙○○原告與被告丙○○、甲○○間因返還無權佔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家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官劉芳菊